是否廣告存有爭議
一些搜索行業(yè)業(yè)內人士認為,通過“搜索推廣”展現的推廣鏈接并非廣告。在搜索推廣商業(yè)模式下,搜索引擎服務商不屬于廣告發(fā)布者或廣告經營者,而是信息檢索技術服務提供者?,F行《廣告法》第二條、第三條沿用了1995年《廣告法》中的思路,“商業(yè)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但究竟什么是“商業(yè)廣告活動”或“廣告”,并未給出明確定義。
由于《廣告法》對于競價排名未作明確規(guī)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認為,百度推廣應該是具有廣告性質的新型的信息服務,但不是標準意義上《廣告法》中規(guī)定的廣告。
不過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但競價排名的模式具備了互聯網廣告性質。
朱巍認為,從現有的法律看,競價排名不是廣告,它的模式和《廣告法》相關的管理規(guī)定有一定差別。“中國《廣告法》是對廣告發(fā)布者、廣告商、廣告代言人的約束,互聯網廣告尚屬空白區(qū)。”但作為平臺,百度是收取費用的,客觀上達到了宣傳的效果,實際上接近廣告的性質,“未來的立法應當予以明確”。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孟斌持“百度推廣是廣告”的觀點,他認為,競價排名是人為根據收費情況改變搜索結果排序。而百度推廣又是競價排名里的新形態(tài),它是高度精確的,針對特定領域商品的競價排名,功能上看已經不是信息檢索,而是為了讓更多的消費者看到商品信息、推薦商品,增加交易機會,“因此應該認定為是廣告”。
孟斌分析,廣告客觀上需要包含三個要件:一是付費;二是要借助媒介與特定形式表達;三是目的上是為了推廣服務或商品。
他指出,目前存在爭議的是第二點, 即網絡推廣是否為適當的媒介。事實上,法律沒有對廣告表達的媒介與形式進行限制,因為廣告的核心是商品信息的推廣,而不是承載信息的媒介。傳統(tǒng)的廣告以電視、電影、視頻、音頻、圖片、文字等形式出現,但網絡空間的網絡形式廣告,不論是視頻、彈出網頁還是推廣的行為,都屬于合法的形式。因此廣義上講,通過付費進行產品或服務推銷的行為,都屬于廣告行為。
除司法判例外,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機制也曾被行政機關認定為廣告,并進行過行政處罰。
億友公益發(fā)起人雷闖提供給《財經》的資料顯示,2008年11月,北京海淀工商分局依照《廣告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谷歌發(fā)布違法關鍵詞廣告予以處罰;2011年5月,上海市工商局浦東新區(qū)分局檢查人員發(fā)現10家民營醫(yī)院在百度發(fā)布“性病”“性病治療”等關鍵詞,這10家醫(yī)院的推廣內容沒有取得《醫(yī)療廣告審查證明》,浦東新區(qū)分局與北京市工商局協調后,對這些醫(yī)院進行了處罰,同時,浦東新區(qū)分局調查人員認為,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符合廣告法的定義,屬于商業(yè)廣告。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稱,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宣傳商品服務、生產商和服務商等行為,符合廣告特點。而且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是有償服務,覆蓋面宣傳力度都很廣泛。綜上,競價排名屬于典型的廣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