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3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同法/文 陶小莫/漫畫) 有的購房者花巨資買房,錢卻被房產中介挪用了,明明付了購房款,卻還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付款并支付違約金;還有的購房者遭遇無良賣家,賣了房子戶口卻不遷出,賣家的孩子還占用學位入學……
遭遇這些賣房的“坑”,購房者該如何維權?近日,同安法院受理了多起購房者“被坑”引發(fā)的官司。法官提醒說,買房子要避開這些“坑”。讓我們通過法院發(fā)布的典型案例來看看買房要規(guī)避的風險吧。
案例1
付了購房款,還被索賠違約金
因為遭遇無良中介,購房人小陳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原來,此前小陳看中了廈門市一套房子,并通過中介公司與老鄭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成交價為119.5萬元。
合同簽訂后,小陳支付了3萬元定金給老鄭,并且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將包含首付款在內的31.5萬元的款項轉入中介公司指定的員工唐某的賬戶。中介公司也出具了收條,確認收到款項。
另外,小陳還通過銀行貸款的形式支付給老鄭74萬。同時,雙方還約定如果小陳未能獲得足額貸款的,小陳應于貸款機構放款后3日內以現(xiàn)金方式足額補齊。
隨后,小陳與老鄭前往廈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訟爭房屋的變更登記。
然而,當小陳滿心期待住進新房子的時候,卻發(fā)現(xiàn)老鄭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原來,這是因為老鄭遲遲未收到剩余購房款42.5萬元。而轉入中介唐某賬戶31.5萬元的款項竟被唐某私自挪用了。
庭審過程中,小陳陳述說,他將款項31.5萬元轉給中介公司,是因為中介公司說要把款轉給中介,才能代表購房者有能力買這個房子。當時,中介還說,過戶當天再由中介轉回款項。而小陳因為認為這中介公司的信譽還不錯,所以當時就相信了中介關于“資金托管”的說法。當時,雙方約定托管機構是中介公司。
沒想到,托管的款項因為中介公司員工的挪用,最終沒有辦法支付。
發(fā)現(xiàn)錢被中介挪用后,雙方報警。目前,中介公司的員工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經被刑事拘留。
近日,同安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陳應向原告老鄭支付剩余購房款人民幣425000元;此外,小陳要向老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房子的成交價人民幣1195000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計算至購房款人民幣425000元實際支付之日止,但違約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39000元);同時,小陳還應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0000元、保全費人民幣3015元,合計人民幣13015元。
不過,同安法院判決也指出,被告中介房產公司要對判決中小陳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