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翔法)上了9個月班,老板竟說她不是公司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該怎么做,才能拿到工資差額和補償金?近日,翔安法院發(fā)布這樣一起用人單位以承包名義規(guī)避用工主體責任的案件。
2021年3月,阿麗到A公司上班,崗位為“管家”,主要負責KTV包廂清理、茶水等工作。A公司沒有和阿麗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書面協(xié)議,也沒有為阿麗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但阿麗表示,自己參與了A公司的打卡考勤。
2021年4月至12月,A公司通過銀行共計向阿麗轉賬9筆,交易類型均備注為“工資”。“入職前,公司就向我承諾,每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若低于5000元,公司將補足。”阿麗說,入職后公司并沒有按約定履行。
于是,2021年12月,阿麗離開了A公司并申請了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A公司賠付工資差額、經(jīng)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仲裁裁決支持阿麗的訴求。
A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與阿麗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所以阿麗應該對她承包期間的營收自負盈虧。”A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其與阿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向阿麗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二倍工資差額等各種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A公司與阿麗具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雙方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麗接受A公司的勞動管理和安排,其提供的勞動是A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資報酬,二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具備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
A公司主張與阿麗之間系承包合同關系,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依法確認阿麗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了阿麗的訴求。
一審判決后,A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二審期間與阿麗達成和解,同意確認與阿麗的勞動關系并支付部分經(jīng)濟補償和工資差額等。
法官提醒
簽協(xié)議應謹慎 避免維權困難
法官說,在KTV等某些娛樂消費行業(yè),因工作人員待遇與其業(yè)績緊密相關,且工作人員流動性大,經(jīng)常存在用人單位以“承包”或者“合作”名義用工,不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來判斷。
本案中,A公司主張其與阿麗系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綜合在案證據(jù)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特征支持了阿麗的訴求。但是,如果A公司與阿麗有簽訂其他合作協(xié)議,能證明雙方系存在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則案件可能會是另一種結果。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xié)議時應謹慎,要仔細閱讀協(xié)議內(nèi)容,了解協(xié)議約定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其他合作關系,以免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存在維權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