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與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6日,吳某某與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吳某某向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瑪莎拉蒂轎車一輛,車輛的銷售價格為107萬元;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保證向吳某某出售的車輛為全新原裝車輛、車輛完全符合出廠質量規(guī)格;車輛質量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出具的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為準;車輛預計交付時間為2017年1月25日。同日,吳某某向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全額支付了購車款107萬元。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吳某某交付瑪莎拉蒂小型轎車一輛,吳某某為該車輛支付購置稅10.3萬元、保險費34061.64元、車船稅1500元。車輛交付后,雙方因車輛的質量問題產(chǎn)生爭議,經(jīng)調(diào)查,訟爭車輛在2016年6月3日新車例行檢測時不慎碰撞墻體后,車輛前部受損,進行了如下維修:更換前杠、更換中網(wǎng)、防撞減震器、通風管總成,共花費維修費26379元。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已經(jīng)全額向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進行了理賠。吳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2.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向吳某某返還購車款107萬元并支付購車款的銀行利息;3.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賠償吳某某已支付的車輛購置稅損失10.3萬元、保險費損失34061.64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4.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向吳某某支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321萬元。
【裁判結果】
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理應明確具體地將訟爭車輛已經(jīng)過碰撞、維修的事實告知消費者吳某某,但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侵犯了吳某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訟爭車輛未經(jīng)他人使用為由主張訟爭車輛系新車,理由不能成立。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其行為構成欺詐。吳某某以受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其與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吳某某請求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返還購車款107萬元,賠償利息損失、車輛購置稅損失10.3萬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及保險費損失34061.64元,予以支持。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吳某某以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按價款的三倍321萬元支付賠償金的請求,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判決:一、撤銷吳某某與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二、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應向吳某某返還購車款107萬元;三、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賠償吳某某利息損失(以107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月17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的返還購車款之日止)、車輛購置稅損失10.3萬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及保險費損失34061.64元;四、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應向吳某某支付相當于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321萬元。宣判后,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隨著經(jīng)濟社會生活的發(fā)展,汽車市場出現(xiàn)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汽車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本案的典型意義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汽車經(jīng)營者雖未明確告知購車人車輛存在碰撞維修的事實,但確實以比新車價格優(yōu)惠幅度較大的價格銷售,購車人是否應意識到所購車輛可能存在質量瑕疵的事實。雙方在《汽車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為新車,故價格優(yōu)惠的幅度大小不能改變所購車輛必須為新車的約定。只要汽車經(jīng)營者沒有履行真實情況的告知義務,就應當認定構成欺詐。二是本案屬汽車買賣合同糾紛,訟爭車輛系進口名牌轎車,價格相對昂貴,該車輛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用于生活消費商品范疇,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三倍賠償。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jīng)濟社會生活發(fā)生重大變化,汽車從生產(chǎn)經(jīng)營工具成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費品,因此審判實踐中汽車銷售亦逐步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本案訟爭車輛價格雖然相對較高,但確系吳某某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并非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故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要求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給予車輛購買價格的三倍賠償?,F(xiàn)實生活中,汽車經(jīng)營者刻意隱瞞真實情況,向消費者銷售與合同約定不符車輛的現(xiàn)象為數(shù)不少,本案對汽車經(jīng)營者處以三倍賠償雖然懲罰較重,但對規(guī)范汽車經(jīng)營者的經(jīng)營行為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