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女士代理律師手中拿著再審申請書
臺海網(wǎng)11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許納芳 陳捷)一起涉及幾百萬元的巨額經(jīng)濟糾紛,為何公告送達,讓被告鄧女士失去抗辯的機會?時隔幾年之后,已經(jīng)過了再審期限,股東還能申請再審嗎?還有,鄧女士質(zhì)疑說天津瓦特斯提供的唯一一份合同是虛假的,本案涉嫌虛假訴訟。時隔多年,究竟如何辨別合同真假?
昨日,導報報道《注銷公司后“天降巨債”,她該怎么辦?》介紹了鄧女士等兩位股東在公司注銷后,背上了幾百萬元的債務。報道刊登后,導報記者針對鄧女士質(zhì)疑的幾個焦點問題,進一步采訪了鄧女士和法律專家。
1問
合同是否真實存在?
鄧女士指出,在2009年天津濱海新區(qū)法院審理的原一審判決中,天津瓦特斯僅提供了唯一的一份合同。合同中僅有天津瓦特斯單方蓋章,沒有成都瓦特斯蓋章和簽字。
鄧女士代理律師蘇揚表示,在再審聽證中,天津瓦特斯自認,兩份合同都沒有原件,原件丟失了,是后來補的。而天津瓦特斯在天津二中院聽證時提交證據(jù)——《天津瓦特斯證據(jù)核對表》,載明“合同編號6105-09 無合同”。因此,鄧女士認為,這意味著案涉合同根本就不存在,是天津瓦特斯為了訴訟獲利偽造的合同。
針對此份合同的真實性,近日,導報記者致電天津瓦特斯經(jīng)理邵曉,但邵曉拒絕接受采訪。不過,導報記者了解到,此前邵曉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曾表示:“除了合同之外,我們還有開具那么多發(fā)票,如果這個合同是假的,發(fā)票是從哪里來的呢?我們讓法院去成都調(diào)過檔,開的發(fā)票都入了賬,肯定是真的,法院已經(jīng)界定好了。”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認為,目前全方位、多層次的虛假訴訟防范、救濟和懲戒制度正在逐步構(gòu)建。對虛假訴訟,查明屬實的,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并應駁回其請求。對虛假訴訟參與人,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gòu)成虛假訴訟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2問
為何公告送達?
2009年,天津瓦特斯在天津濱海新區(qū)法院起訴成都瓦特斯要求支付230萬元貨款時,因天津瓦特斯未提供成都瓦特斯公司法人鄧女士的手機號碼,故無法送達法律文書。后來,法院采取了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的方式。
對此,鄧女士代理律師蘇揚說,一般來說,起訴時候法院會盡量找到被告,實在找不到時,法院選擇公告送達方式,但原告的做法,是反其道而行之。成都瓦特斯與天津瓦特斯自2003年開始合作至2007年終止,鄧女士的手機號從來沒有更換過,雙方電話溝通的主要方式也是手機通訊。然而,在原一審時,天津瓦特斯沒有提供鄧女士的手機號碼,承辦法官也就按照成都瓦特斯注冊地址郵寄退回后,直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相當于讓鄧女士失去抗辯的權(quán)利。
對此,黃健雄說,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guān)內(nèi)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但公告送達也存在隱患和風險,如引發(fā)再審或者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
因此,黃健雄建議,應建立嚴格的公告送達審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