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5日訊 據(jù)廈門電視臺報道 拿著“借條”到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錢,沒想?yún)s把自己送進了監(jiān)獄。近日,翔安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虛假訴訟案件。一起來了解一下。
2018年8月16日,陳某到翔安法院起訴。他聲稱,2017年11月,他借給張某5萬元,但之后,張某一直沒有還款。他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張某返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當(dāng)時,陳某還向法院出示了借款人為張某的“借條”和“收條”。不過,張某的說法卻與陳某截然不同,他告訴法官,自己與陳某根本就不認識,向陳某借款更是子虛烏有。
翔安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 吳南回:(張某)也提供了相關(guān)的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來證實說當(dāng)時這個借條出具的時間,他跟(陳某)是不認識的,第二個就是這個借條就是出具給另外一個公司的。
這些證據(jù),令承辦法官意識到,陳某訴訟請求有貓膩,于是駁回他的起訴,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guān)。之后,被告人陳某因涉嫌虛假訴訟,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18年7月間,通過案外人獲得張某向他人出具的金額五萬元的空白借條、收條各一張,后在出借人處填上了自己的姓名,虛構(gòu)張某在莆田市向他借款五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并委托律師向翔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判令張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等。
翔安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 吳南回:被告人是以這個捏造的事實,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經(jīng)構(gòu)成了虛假訴訟罪。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法官提醒市民,如果日常生活中需要借貸,應(yīng)盡量選擇正規(guī)的金融機構(gòu)。如果著急需向他人借款的,借條上一定要寫明出借人、出借時間、金額、利息等具體事實。
翔安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 吳南回:款項如果說還完了以后,要及時地把借條的相關(guān)手續(xù)進行及時地回收,防止不法人士鉆法律的空子,也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糾紛當(dāng)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