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應以“雙方合意”為基礎
法官分析說,本案中老宋不同意到新崗位工作,鑒于公司與老宋就變更崗位一事并未達成合意,而且新崗位與原崗位工種差異明顯,公司仍要求老宋在新崗位工作,可以認定公司未能依據原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老宋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官還說,調崗應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因為調崗經常涉及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及勞動報酬的調整,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依據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另外,調崗對勞動者影響更大,工作崗位的變動涉及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新的工作以及勞動報酬,若僅由單位單方面調整,將很可能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調崗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取得合意為基礎。
案例2 白班調成夜班,員工起訴索賠
7名原本上白班的老員工突然接到通知,被要求調崗到酒吧去上夜班,這種情況,員工有權說“不”嗎?集美區(qū)法院曾受理過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
老秦等7名員工在一家賓館工作多年,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五人為服務員,兩人為保安。但后來賓館通知這7名員工,因賓館效益不好,無法繼續(xù)營業(yè),擬將老秦等7人調至賓館股東名下的酒吧繼續(xù)上班,上班時間為“晚上7點至凌晨3點”或“晚上6點30分至凌晨2點30分”。
面對這樣的崗位調整,老員工老秦等7人表示,7人年齡均偏大,調換崗位的工作時間、崗位性質、待遇等均與原單位不同,因此7人都表示拒絕去酒吧。
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老秦等7名員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賓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年貢獻獎共計121082.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