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廳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從今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繳存對象
辦法明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中,單位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指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含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在本地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可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軍隊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地公積金中心統(tǒng)一管理。繳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已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yè)人員
辦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事宜,未明確的,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辦法明確指出,靈活就業(yè)人員可繳存公積金。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自由職業(yè)者、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個人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各地公積金管委會另行制定。
新錄用職工
辦法明確,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
新錄用的職工從錄用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錄用當月工資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錄用當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繳存比例
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辦法規(guī)定,其下限、上限分別為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和調整時間由各設區(qū)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的公積金管委會確定,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應以當地全部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或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準。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不高于12%且不應低于5%。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繳存比例原則上一年可調整一次,調整時間和頻次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當地公積金中心專戶,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公積金熱點問題
針對市民關心的單位緩繳、欠繳公積金等熱點問題,辦法也作了規(guī)定。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明確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的具體條件、期限和程序,并授權公積金中心審批,單位每次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的期限均不得超過1年。
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到期后,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恢復至正常比例,緩繳的應當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申請。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前明確補繳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補繳職工離職當月住房公積金,可按實際出勤天數發(fā)放的當月工資總收入計算。單位欠繳、少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規(guī)定補繳。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分別補繳各自應承擔的部分。
住房公積金賬戶
辦法明確,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新職工申請設立或者轉移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每個繳存職工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一個正常繳存狀態(tài)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辦理異地轉移的,應當向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轉移手續(xù),由轉出地公積金中心予以審核。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暫時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工資關系中斷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xù)。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原單位辦理注銷登記,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xù)。職工工資關系確立或恢復的,單位應當自確立或恢復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手續(xù)。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情形的,應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按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變更、轉移、合并、封存手續(xù)的,繳存職工可以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
公積金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投訴。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公積金中心應當如實記錄單位不辦理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設立公積金賬戶等違規(guī)信息,依法實施信用管理。同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公積金管委會通報。(記者 李錦清)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