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若借條沒有約定雙方的借貸利息或利率,實際還款中借款人卻有按時按期支付數(shù)額相同的款項給出借人,可以認定為利息嗎?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或許可以給借貸雙方一個明確的答案。
案情
借條未寫明利息 一方辯稱口頭約定
2019年1月,老楊(化名)找小麗(化名)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但借條上未約定借款利息。
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間,老楊每月4日左右都會有規(guī)律地向小麗支付4000元。2020年9月在償還5萬元本金后,當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老楊于每月4日左右又有規(guī)律地向小麗支付3000元。
但自2021年4月起,老楊就再未向小麗支付款項,也未償還本金15萬元,故小麗來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水頭法庭起訴要求老楊償還款項及相應利息。
對此,老楊稱借款時有明確表示不用利息,若雙方有約定利息必會寫入借條中,沒有寫入借條應當視為沒有約定利息。小麗則表示,雙方當時口頭約定月利率為2%,只是沒寫入借條,且老楊每月都有按利率還款。二人各執(zhí)一詞,案件來到了審理階段。
審理
有實際支付行為的 視為口頭約定利息
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確認,老楊向小麗借款20萬元,還款期間每月有規(guī)律地支付20萬元的2%,即4000元給小麗;在償還本金5萬元后,又每月有規(guī)律地支付15萬元的2%,即3000元給小麗,符合小麗所說約定2%的月利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該條文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是指無證據(jù)可以證明的情況。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采用書面的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具體到民間借貸案件中,關于利息的約定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雖然本案的借條并未對利息作出約定,但小麗主張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且小麗提交的銀行轉(zhuǎn)賬憑證可以證明本案借款人老楊連續(xù)有規(guī)律地每月支付利息。這種有規(guī)律的轉(zhuǎn)賬支付,可能和本金按一定的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是相吻合的,實務中一般會認定為是利息,故法院認可雙方存在口頭約定月利率2%。
最后,南安市人民法院判決老楊償還小麗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老楊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保留借條很重要 寫清信息避分歧
雖然借條未寫明利息利率,但借款人還款時有規(guī)律地支付利率一定的款項,應當認定為存在利息約定。
民間借款時有發(fā)生,如何保護雙方權(quán)益,為避免口舌糾紛,寫好借條很重要。完整的紙質(zhì)借條應載明雙方身份信息、地址、借款時間及約定利息或利率,最后簽字捺印。對于雙方簽訂協(xié)議時對于利息的約定,應盡量明確、規(guī)范、合法,并且應該嚴格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享有權(quán)利和履行義務,這樣不僅能減少分歧,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記者 陳玲紅 通訊員 王琳 周佳寶)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