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1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出國打工,老板翻臉不認人,“血汗錢”向誰討?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境外勞動爭議案。
原告小黃于2019年5月入職廈門某公司,他在公司于廈門的法定地址處上崗十多天后,便受公司指派赴柬埔寨工作,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工作6天。
當年12月,小黃回國休帶薪年假15天。假滿后,小黃未再到柬埔寨工作,也未向公司辦理任何書面請假手續(xù)。后來,雙方因薪資問題產(chǎn)生糾紛,小黃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原告小黃起訴稱,被告公司與其存在勞動關系,但公司并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自2019年11月起拖欠其工資至今。為此,小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其工資6萬余元,并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萬余元;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4月起解除;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萬余元。
對此,被告公司答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也不存在事實合同關系。小黃于2019年6月到柬埔寨A公司上班,與A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如發(fā)生勞動爭議,小黃也應該起訴A公司而不是被告公司。
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要勞動者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從事的工作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工作安排和工資受該用人單位管理和支配,即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且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以及雙方陳述,結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小黃與被告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小黃工資2萬余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7萬余元。此案歷經(jīng)兩審,最終廈門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法官提醒說,勞動者被派往境外工作,一定要與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jīng)營資格的企業(yè)簽訂相關合同,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雖沒簽合同但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法官分析說,首先,本案被告公司系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而小黃已滿十八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具備勞動主體資格。
其次,小黃所從事的工作均與被告公司密切相關,構成被告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此外,小黃在去柬埔寨前的十余天時間工作地點為被告公司、從柬埔寨回來后也是到公司向公司負責人交付了工作U盤及手機,而公司負責人在小黃回國后也要求其到公司處理一下工作事宜,這些事實均可印證小黃系在為被告公司提供勞動。
第三,小黃從事的工作均由公司負責人林某和徐某安排,工資也主要是由公司負責人林某支付,其從廈門至柬埔寨往返的機票和動車票也均由林某訂購,林某還指示小黃將其出國當天國內(nèi)產(chǎn)生的車費、餐費記賬在公司賬上。而徐某和林某系公司的股東,徐某還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兼任公司賬務主管。因此,兩人的上述行為應視為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相關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小黃在工作上實際是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工資亦是由公司支付,雙方存在從屬關系。
因此,小黃雖未與被告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認定雙方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