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贈與不可撤銷,房產一人一半
思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及物權登記狀態(tài),雙方各占50%的份額。考慮到房子一直由劉先生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婚生子也隨劉先生生活等,法院一審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婚生子由劉先生撫養(yǎng),房子歸劉先生所有,劉先生應向張女士支付188萬余元。
法官說,房產系劉先生婚前購買登記在名下,根據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及物權登記狀態(tài),劉先生在與張女士結婚近九年后將名下房產變更為雙方各半份額,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房產一半份額合法轉移給張女士,劉先生的任意撤銷權歸于消滅,亦無證據顯示存在法定撤銷贈與的情形,故上述房屋依約由夫妻共同所有、各占1/2份額。由于房屋一直是劉先生及父母共同居住,婚生子小明也隨劉先生生活,考慮到房屋使用便捷及照顧兒童利益的原則,法院認定房產歸劉先生所有,劉先生補償張女士377.06萬元×50%=188.53萬元。
針對孩子撫養(yǎng)權的問題,法官說,本案中婚生子小明長期由父親照顧生活及學習,其亦表示更愿意跟隨父親共同生活,因其已年滿8周歲,意愿應得以充分尊重,所以法院認定小明由父親直接撫養(yǎng)。
律師說法
哪些情形可撤銷贈與?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說,針對不動產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侵害的情況應包括身體健康、精神、人格權、財產權等方面的侵害。(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