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提前解除合同,要賠裝修費
在法庭上,趙先生出示了當初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合同上明確約定,老劉不得把房產擅自挪作他用,不允許在該房子從事任何違法活動。否則趙先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老劉在7日之內退還房產并沒收1500元保證金。
同時,趙先生還提交了當時配合公安機關處理傳銷案件的相關證據(jù)。趙先生認為,老劉違法使用房子,他依約要求老劉解除合同,并返還母親支付的那2萬元。
老劉反駁說,房子租下來后,他花錢裝修了。而且他已經(jīng)和趙先生的母親達成了一致的處理意見,處理完解除《合同》的事宜,趙先生不能把2萬元錢再要回去。
近日,海滄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老劉作為承租人,理應合法合理使用房產,但其行為已明顯違反《合同》約定。因此,判決支持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老劉向趙先生返還2萬元。
一審判決后,老劉不服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廈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非法使用租房房東有權解約
海滄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趙先生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實老劉將房產轉租他人,而他人在此從事非法傳銷活動。但是,承租人的行為已明顯違反《合同》約定。因此,判決支持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
另外,法官還說,老劉主張已收的2萬元為補償裝修費用的損失,與《收條》上所寫的“提前解除租賃違約金”不一致,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趙先生在本案中不存在違約事實,而老劉作為違約方無權向守約方要求任何違約金。趙先生要求返還2萬元,理由充分。因此判決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讓老劉返還2萬元給趙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