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分割常常引發(fā)糾紛。資料圖
臺海網4月14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戀愛未滿3個月迅速結婚,結婚5年多后離婚。而為了財產分割的問題,男女雙方兩次對簿公堂。糾紛源于一樁投資500萬元收益翻倍的項目,收益歸誰,該怎么分?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審理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因女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案件目前進入了二審。
事件 出資500萬元買地塊 投資人是誰各有說法
2009年10月,阿興與小蓉登記結婚。據阿興的說法,婚后兩個人商量決定做點投資,于是與人合伙一起出資1050萬元共同競買位于廣西桂林某縣的地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合同上顯示,小蓉出資500萬元。一年多后,小蓉沒有征求他的意見,就私自和另外兩個合伙人簽了協(xié)議,將她在買地時所占的份額以1250萬元的價格轉讓出去了。
2014年3月,夫妻因為感情上的矛盾,小蓉決定離婚,并向法院起訴。阿興也同意離婚,但是提出轉讓土地的收益應該夫妻平分。對此,小蓉解釋,雖然當時她參與出資競買,實際上與他們夫妻兩人沒有關系,是小蓉的澳門籍老板為了方便,以小蓉的名義投資,她沒有出過一分錢,投資收益也不歸她,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結果經兩級法院的審理,2015年4月,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予兩人解除婚姻關系,不過投資一事涉及案外人,案外人沒有出庭作證,應當另案解決。
阿興不甘心,離婚后再次起訴,這一回他不僅狀告小蓉,還把小蓉的老板老吳作為案件的第三人。阿興的訴求仍是要分割這筆土地轉讓的收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