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 男方提供QQ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 認為系借錢投資
阿興是事業(yè)單位的職工,而小蓉在一家投資公司就職,她的老板老吳表示,因為自己是澳門籍,為了避免手續(xù)復雜,他委托小蓉在該投資項目中代為持股,后來雖然簽了轉讓協(xié)議,不過并未實際履行,買方還沒有付款,所以現(xiàn)在他還是項目的實際投資人。銀行轉賬記錄顯示,2009年底,他曾向收款賬戶匯入390萬元。
阿興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他說當時小蓉是向老吳借錢做投資,雙方是借貸關系,而不是委托代為投資。另外,他還提交了之前與小蓉在QQ上聊天的內容和通話的錄音作為證據(jù)。2011年5月,小蓉說:“老天趕緊保佑我們那項目賣掉,要不每天愁這錢。”2011年10月,小蓉又說:“那邊可能有點希望賣給他們,最近要去簽訂協(xié)議。”另外,2012年,兩人電話商談離婚時,小蓉的原話是“這個項目還有對外負債,你如果覺得這屬于婚內財產的話,我是跟老板借的,也付老板利息了,現(xiàn)在還有沒還清的負債。”阿興表示,這些話語能夠說明這個項目不是借小蓉之名的投資。
審理 男子說法與事實更吻合但分割時要考慮雙方各自貢獻
思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小蓉是代持股份還是借貸投資有異議,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尤其是小蓉與阿興的QQ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可以證明阿興的說法與客觀事實更吻合。因此,法院認為小蓉在投資地塊中所占有的股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關于投資項目有無發(fā)生轉讓的問題,阿興出示了《轉讓協(xié)議》。調查發(fā)現(xiàn)在簽訂協(xié)議的前兩天,買方曾轉賬200萬元給小蓉,能夠證明轉讓協(xié)議得到部分履行。鑒于阿興僅訴求確認轉讓收益款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予以支持。不過,如果要對這筆收益進行分割,應在明確小蓉為了投資所負債務的總額后,扣除夫妻共同負債,所余部分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分割時,應根據(j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民法原則,并結合考慮雙方所作的貢獻等客觀因素,予以公平分配。(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