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27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張芯雅 通訊員 廈法宣)快遞員在執(zhí)行平臺發(fā)布的配送任務時致他人受損,誰來賠?網(wǎng)絡主播與平臺合作企業(yè)不存在勞動關系,遇上欠款糾紛怎么辦?近日,廈門法院發(fā)布涉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導報記者從中精選部分予以報道。
案例1 平臺發(fā)布任務快遞員配送時致人受傷
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將其“同城配”品牌的配送業(yè)務外包給A人力資源公司,A人力資源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B信息公司等共同為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提供服務。
洪某于2022年在“某同城騎士APP”注冊為騎手,與B信息公司訂立《共享經(jīng)濟平臺服務協(xié)議》,其中約定B信息公司系為洪某提供配送訂單,對洪某的配送服務進行考核、支付服務費的法律主體。
2022年11月,洪某在廈門翔安區(qū)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配送快件時與行人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陳某受傷。陳某起訴主張洪某、B信息公司、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賠償損失,B信息公司、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均辯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工作人員執(zhí)行任務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
廈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guī)定中的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也包括臨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
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天,洪某系派送由物流網(wǎng)點指派的訂單,因此,洪某執(zhí)行配送任務過程中發(fā)生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失,應由B信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廈門法院判決B信息公司應向陳某支付賠償款14萬余元。
案例2 在家直播被欠款主播起訴平臺合作企業(yè)
廈門某傳媒有限公司與某K歌平臺合作,在某K歌平臺注冊一個公會賬戶,陳某加入該公會,在某K歌平臺做主播,直播內(nèi)容為唱歌和教學。
陳某與傳媒公司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大部分時候在家里直播,有時候需要到公司拍攝教學視頻,由公司進行后期制作,上傳到公會主頁和陳某的個人主頁。
陳某不需要到傳媒公司打卡,傳媒公司對陳某沒有考勤管理。陳某的收入為其在某K歌平臺上用戶打賞的費用,其中50%歸某K歌平臺,另外50%打到公會賬戶,傳媒公司從公會賬戶提取款項后,按30%—40%比例分給陳某。
傳媒公司向陳某轉(zhuǎn)賬支付的款項金額不固定,部分轉(zhuǎn)賬備注“工資”或“形象設計禮儀費”。傳媒公司有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代繳稅款。傳媒公司尚欠陳某款項32001.95元。
陳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傳媒公司支付工資,仲裁裁決后,傳媒公司起訴主張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判決其無須支付陳某工資。
法院判決雖不是工資但也需支付到位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與傳媒公司之間未形成人格從屬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系普通合同關系。
陳某加入公會從事直播期間尚有32001.95元被傳媒公司拖欠,雖然該款項性質(zhì)上不是工資,但確為傳媒公司應支付給陳某的收益分成,為避免當事人訴累,法院一并予以處理,即認定傳媒公司應向陳某支付欠款32001.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