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2月2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簽了合同賣房,爽快收了750萬元,轉頭卻對中介說“拜拜”?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一起“管家代理售房”糾紛,房主通過中介成功售房后,竟以“推廣不夠給力”“成交和推廣無關”為由拒付傭金。白紙黑字的合同,難道是擺設嗎?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
委托賣房總價750萬元
A公司是一家房產(chǎn)行銷代理公司,公司創(chuàng)立“管家代理出售”模式,接受業(yè)主委托進行房屋全權策劃營銷推廣并收取傭金,以向其他中介機構營銷推廣的方式促成交易。
劉女士早在2020年5月就將名下位于廈門某小區(qū)的房產(chǎn)掛牌出售,但三年來一直未能售出。2023年10月19日,劉女士找到A公司并與之簽訂了《管家代理出售協(xié)議》,約定:劉女士全權委托A公司負責房屋出售營銷策劃推廣,營銷策劃推廣費用由A公司自行承擔,委托期限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15日,委托期限內房屋成功售出,則視為A公司完成任務,劉女士需向A公司支付服務傭金,2023年11月6日前成交,服務傭金為成交價的2%;劉女士對于出售房屋要求為:總價750萬元,定金不低于成交價的5%;劉女士可根據(jù)A公司的實際反饋自行選擇客戶成交。
此外,劉女士保證在委托期限內不跳過A公司私自與其他中介公司或個人簽訂售房協(xié)議,若劉女士私自將房產(chǎn)出售給其他中介公司或個人,則劉女士也應向A公司支付服務傭金。
協(xié)議還特別約定A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量化:房產(chǎn)委托掛牌不低于30家房產(chǎn)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門店不低于50個門店,組織經(jīng)紀人微信推薦不低于500人次。
爭議
房子成功賣出卻拒付傭金
協(xié)議簽訂后,A公司根據(jù)房屋具體情況策劃不同文案并組織大量其他中介公司進行宣傳推廣,劉女士于2023年11月1日順利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買受人陳某成交,成交總價750萬元。后買受人陳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也完成了過戶。
但此時,劉女士拒絕向A公司支付傭金。于是,A公司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支付傭金15萬元。
面對起訴,劉女士辯稱,A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約定義務,未達到“房產(chǎn)委托掛牌不低于30家房產(chǎn)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門店不低于50個門店,組織經(jīng)紀人微信推薦不低于500人次”的服務量化要求;房屋的出售,與A公司的推廣沒有任何關系,系買家通過某平臺房源記錄找到其他中介公司與其簽約,A公司并未參與交易的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既未引進意向購買的客戶,也未參與談判、帶看過程,對其與買家達成簽約的結果,沒有起到任何作用,故其不應支付傭金。
判決
委托人支付傭金15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劉女士與A公司簽訂的《管家代理出售協(xié)議》,A公司為劉女士提供房屋出售營銷策劃推廣服務,系以向其他中介機構營銷推廣的方式促成交易。
A公司自2023年10月19日接受委托起,即根據(jù)房屋具體情況策劃不同文案,并通過大量其他中介公司進行推廣宣傳,僅十余天后房屋就在委托期限內于2023年11月1日順利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買受人成交,與劉女士主張的自2020年5月開始掛牌出售、卻長期未能成交的情形形成鮮明對比,足以說明A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在促成交易上卓有成效。
雙方約定委托期限內將房屋成功售出,即視為A公司完成委托任務、達成收取傭金之條件。協(xié)議雖特別約定“房產(chǎn)委托掛牌不低于30家房產(chǎn)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門店不低于50個門店,組織經(jīng)紀人微信推薦不低于500人次”,但合同締約目的是為了房屋盡快售出,而房屋在量化服務達標前既已成功出售,量化服務后續(xù)已無繼續(xù)實施之必要。
劉女士以A公司履約不達標、房屋售出與中介服務沒有因果關系等為由拒絕支付中介費缺乏事實與合同依據(jù),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劉女士向A公司支付傭金15萬元。后來,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委托人應支付報酬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本案中,劉女士與A公司簽訂《管家代理出售協(xié)議》,A公司為劉女士提供房屋出售營銷策劃推廣服務,其承擔的義務與面臨的風險等均遠高于通常的僅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直接提供締約媒介服務的中介模式。鑒于此,雙方約定委托期限內促成房屋成功售出即視為A公司完成委托任務、達成收取傭金之條件。A公司已在約定委托期限內促成房屋成功售出,故劉女士應按照《管家代理出售協(xié)議》約定向A公司支付傭金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