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出行方便,一些市民會購置摩托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親朋好友間互相借車的情況也很普遍。不過,借用過程中的一些風險仍然需要注意,千萬別“好心辦了壞事”。
去年7月,小石趁著沒人注意,開走了父親沒有拔走車鑰匙的摩托車,找朋友喝酒。酒后,小石用摩托車載著朋友小何在路上行駛,刮碰到綠化帶的路沿石,導致車輛失控摔倒,小何當場死亡。交警大隊經調查后認定,小石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小何父母認為,小石的父親也有責任。
海滄法院東孚法庭法官助理 林佳霖:小石除了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外,仍然要對小何家屬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石的父親老石作為摩托車的所有人,沒有盡到妥善管理義務,也要對小何家屬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們還是要綜合考慮,酌定小石承擔70%的責任,老石承擔3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石賠償小何父母105萬元,老石賠償小何父母45萬元。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海滄法院東孚法庭法官助理 林佳霖:在租賃、借用機動車的時候,我們首先要看借車的人,他是否具有駕駛資質,還要看他有沒有一些不適宜駕駛的情況,像摩托車這樣的,我們在借的時候,可能還是要有一些配套的安全設備比如說安全頭盔,最好是能夠有書面的約定,能夠有一個具體的權責劃分。
來源: 午間新聞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