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6月9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人社局不認定為工傷,那保險還能不能賠?近日,思明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此前,A公司在一家保險公司為清潔員老呂購買了雇主責任險。投保后,一天下午2點多,老呂在公司監(jiān)控室工作期間感到身體不適,遂請假自行回兒子家。當天下午5點半左右,老呂在兒子家樓下突發(fā)意識不清。老呂的兒子立刻撥打120電話,120到達現(xiàn)場時,老呂已無生命體征。120進行心肺復蘇等搶救措施后將其送入醫(yī)院,但可惜的是2個小時后,老呂因腦卒中被宣告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A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老呂的死亡不屬于工傷。
隨后,A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卻認為老呂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且以人社局已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為由,拒絕理賠。
為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老呂的繼承人賠償雇主責任保險金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呂確于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身體不適,并于24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保險合同條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另外,保險條款并沒有約定保險理賠應當以人社局認定工傷為前提,故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保險公司應直接向老呂的繼承人賠償雇主責任保險金50萬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格式條款發(fā)生爭議應該這樣解釋
《民法典》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的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因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約定負責賠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很明顯,該保險條款系格式條款,由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公司應對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合同條款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而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卻以老呂未被認定工傷來拒絕賠償。因此對此條款的理解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保險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