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2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翔法)未簽勞動合同,公司雙倍賠償!近日,翔安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原來,小鄭于2021年3月入職一家公司從事舞蹈教練崗位。入職后,小鄭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10月底,公司的管理人員通過微信工作群發(fā)布消息稱:“根據(jù)勞動局的要求,所有人員今天跟明天必須跟公司簽約勞動合同,明天下班前沒有簽約勞動合同的人員,請自己辦理離職手續(xù)……”
小鄭拿到合同后,認為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嚴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提出異議,要求公司修改合同條款未果。2021年11月,小鄭從公司離職,隨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鄭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公司認為,自小鄭入職之日起公司即要求小鄭簽訂勞動合同,小鄭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無奈之下開除小鄭,小鄭存在嚴重過失,公司無需支付小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小鄭于2021年3月入職公司,雙方勞動關系于2021年11月解除,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小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理應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每月支付小鄭二倍的工資。公司主張其無需向小鄭支付該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應向小鄭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