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楊希 通訊員 海法)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一批家暴維權典型案例。讓我們來看看,在這些案例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為受害者“撐腰”的。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海滄法院共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24份。裁定書發(fā)出后,被申請人均未再實施裁定書所禁止行為,保護令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官說,老年人、未成年人、男性都有可能成為家暴的對象,家暴的形式不僅包括毆打、殘害,還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如果遭遇家暴,一定要勇敢說“不”,積極尋求幫助。
案例1
老人安全受威脅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被告王某系原告林老漢養(yǎng)子,雙方因房產被征收發(fā)生糾紛。林老漢多次向廈門市公安局報警,稱雙方因征收利益發(fā)生糾紛,王某通過蹲守、跟蹤、恐嚇、辱罵申請人及其家人的方式,令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嚴重的威脅,故申請人林老漢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海滄法院經審查認為,林老漢與王某系養(yǎng)父子關系,家庭成員之間處理家庭矛盾應本著文明友好的方式進行協(xié)商溝通。王某在處理矛盾時方式欠妥,且有跟蹤、恐嚇申請人的情形,故林老漢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向王某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王某不服申請復議。后來,法院到派出所調取林老漢的報警記錄內檔。經審查認為,雙方確實發(fā)生過爭吵,林老漢系老年人需要安靜環(huán)境安度晚年,王某的行為引起林老漢對人身安全的恐懼。故駁回王某的復議。
法官說,本案系全市首次針對老年人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案例2
同居人已分居 也可簽發(fā)保護令
黃女士(女)與張某(男)于2014年開始同居,生育2個孩子,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黃女士說,同居期間,張某多次毆打和恐嚇她,導致其身心受到傷害,二人已分居。黃女士擔心遭受張某的繼續(xù)恐嚇,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受理后,通過調取報警記錄,查明張某酒后與黃女士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并爆發(fā)肢體沖突,黃女士報警。法院認為,張某確實對黃女士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脅。雖然雙方已分居,但人身安全保護令屬于預防性措施,黃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因此,法院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等關系的人。”因此同居關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也可以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
案例3
困擾傷害未成年人 法院簽發(fā)保護令
文某與鄭女士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子一女?;楹箅p方因家庭瑣事,缺少溝通,經常吵架,文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案件審理過程中,鄭女士提交了通話錄音、視頻等一系列證據證明文某因協(xié)議離婚不成,多次污蔑鄭女士并采取言語威脅、恐嚇等行為,對自己和孩子造成了困擾和傷害,故鄭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法庭上,考慮到鄭女士和兩個孩子受到的肉體及精神暴力,法官先對文某的行為進行了訓誡,并為鄭女士和孩子們簽發(fā)了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說,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的對象不僅僅是妻子,同時還包括她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保護令將發(fā)放到駐地派出所、居委會和婦聯(lián),根據他們接觸當事人的情況協(xié)助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