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8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身患癌癥的女子遭受家暴卻不想離婚,她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近日,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將凍餓、威脅、經(jīng)常性侮辱都納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圍,并且明確了申請人身保護令可以不以起訴離婚為條件。新規(guī)于8月1日開始施行。這起案件,也是新規(guī)發(fā)布后思明法院受理的首例不起訴離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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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患癌癥還頻遭家暴
33歲的阮女士與張某結婚近8年,兩人育有一個孩子。張某脾氣暴躁,結婚后多次因瑣事毆打阮女士,即使是在阮女士剛做完流產(chǎn)手術及患癌癥晚期的情況下,仍多次實施暴力行為。2013年8月,張某與阮女士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張某抓住阮女士在狹窄的通道左右撞擊,導致其臉頰部、左上肢、胸部多處軟組織挫傷。阮女士報警后,經(jīng)警察調(diào)解,兩人和好。
去年,阮女士被確診患有癌癥,張某非但沒有好好照顧,反而多次毆打阮女士。阮女士無奈,只能再次選擇報警。
阮女士考慮身體狀況、孩子年幼等原因,一次次無奈選擇原諒對方,但張某始終不思悔改,甚至在民警干預下仍有恃無恐。
現(xiàn)在,已是癌癥晚期的阮女士身心無法再承受張某的施暴行為,這種折磨讓她病情急速加重,給她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及威脅。但是,她又擔心離婚后無法獨自照顧年幼的孩子。因此,阮女士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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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張某禁止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阮女士
思明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020年8月,阮女士報警稱被張某毆打,同日至醫(yī)院急診外科就診,臨床診斷面頰部、左上肢、胸部軟組織挫傷。2021年6月,阮女士報警稱被家暴,經(jīng)嘉蓮派出所調(diào)解并作出《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2022年4月30日,阮女士報警稱被張某毆打,次日至醫(yī)院就診,臨床診斷為頭面部軟組織損傷,思明公安分局出具鑒定書認定阮女士損傷程度系輕微傷。上述證據(jù)彼此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張某對阮女士實施了家庭暴力,阮女士的申請符合發(fā)出人身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因此,思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裁定,裁定禁止張某對阮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阮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