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15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多次結(jié)伙持械毆打他人,持械聚眾斗毆,擾亂社會秩序……昨日下午,湖里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tuán)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謝某生、謝某斌利用宗族勢力及家族影響力,糾集被告人謝某晉等人,為達(dá)到稱霸一方的目的,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在廈門市海滄區(qū)石塘村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利用其影響力對上述行為進(jìn)行善后處理,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形成以被告人謝某生、謝某斌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謝某晉為骨干,被告人林某美、林某春、林某載、林某勇、林某、林某盛、陳某明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tuán)。該惡勢力犯罪集團(tuán)在當(dāng)?shù)爻褟?qiáng)斗狠、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敗壞社會風(fēng)氣,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謝某生、謝某斌等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在海滄區(qū)石塘村實施尋釁滋事和聚眾斗毆犯罪,被害人懾于謝某生、謝某斌等人的家族勢力,或不敢報警,或被迫接受和解,或舉家搬離石塘村,謝某生等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為,已擾亂了石塘村的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認(rèn)定條件。
湖里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謝某生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以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謝某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