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長各類民刑事案件訴訟的臺灣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曾梅齡律師,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有夫妻關系的雙方,當一方有婚外情時,就侵犯到了對方的配偶權,要承擔民事責任。在臺灣,常見的是以“通奸”、“妨害家庭”來訴請離婚,而大陸則以《婚姻法》中“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的理由訴請離婚。
臺灣沒有專門的“婚姻法”,而是放置在“民法”里,至于“通奸罪”,則是“刑法”的規(guī)定。臺灣“刑法”第239條指出,不分男女,“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第245條第一項又規(guī)定,“通奸罪須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也就是說,在臺灣,已婚者出軌,沒被告就沒事;若被告,有可能被判“通奸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通奸罪”的判罰還有對撫慰金的處理問題,這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曾梅齡指出,非財產的判罰其實是比較抽象的,如何計算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要綜合社會地位、知名度來看所謂“身心煎熬”的程度。
“通奸罪”對證據要求很高
“通奸除罪化”在臺灣喊了很久,支持者說“身體是自己的,落后的法律應該廢除”;反對者則認為“婚姻是講責任的,法律應該保障權利”??偟膩碚f,支持者占絕大多數。去年5月有一項關于“通奸罪應否除罪?”的最新民調,上網表達意見的民眾中,反對通奸除罪的有8709票,贊成者有1228票,反對廢除通奸罪的比率接近九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