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飲酒引發(f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女子因飲酒導致死亡,其家屬將同桌飲酒人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被告作出經(jīng)濟補償。
此前,邵武某公司的危某、翁某、劉某等10余名同事相約到某酒樓小聚。除劉某外,其余人員均有飲酒。翁某酒后被劉某護送回家休息。第二天,翁某丈夫發(fā)現(xiàn)其生命體征異常,遂撥打急救電話。醫(yī)護人員到達現(xiàn)場時,翁某已無生命體征。經(jīng)鑒定,翁某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后胃內容物吸入性窒息引起呼吸衰竭。翁某家屬將與其聚餐者訴至法院,要求幾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翁某系那次聚餐的組織者,平常也會喝酒。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能力。翁某過量飲酒,對結果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自身死亡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同飲者之間按照當?shù)亓曀?,相互敬酒,沒有強行灌酒、過度勸酒的行為。聚餐結束后,劉某駕車護送翁某回家,并交由翁某的丈夫進行照顧,已盡到了護送的安全注意義務。因各被告已經(jīng)盡到正常、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并無過錯或過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各被告對翁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考慮到翁某的死亡系共同飲酒行為引發(fā),令原告失去了至親,在精神上受到重大傷害。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同飲者危某等11人各自補償原告5000元。劉某未參與飲酒,且已經(jīng)盡到了護送義務,無需補償原告。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各被告積極履行義務,補償款項已給付到位。
辦理本案的法官解釋說,《民法典》第六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我國處理民事糾紛的公平原則,由被告給原告適當補償,符合法理基本精神和日常社會習俗。(通訊員 李曦 張慧)
來源:福建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