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小乙委托一名自稱職業(yè)操盤手的老甲操作期貨交易,結(jié)果不賺反虧。長樂法院審理了這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被告老甲自稱系某期貨公司職業(yè)操盤手,時常在朋友圈發(fā)布操盤戰(zhàn)績。去年9月,原告小乙認識老甲后約定由小乙出資,委托老甲操作期貨賬戶進行期貨交易,盈利按小乙六成、老甲四成分成。小乙先出資10萬元委托老甲操作期貨賬戶,盈利2萬元,給老甲分紅8000元,再追加10萬元后,賬戶資金虧損至157500元。在小乙一再強烈要求之下,老甲收手,并清空賬戶,贖回本金139599元。其后,小乙多次要求老甲彌補虧損,但老甲一拖再拖,無奈之下小乙將老甲訴至法院,要求老甲賠償全部虧損。
長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乙、老甲就期貨交易形成委托合同關(guān)系。賬戶資金虧損至157500元時,雙方并未對虧損如何分擔明確約定,故老甲不必對此部分負賠償責任。但此后,老甲不顧小乙勸阻繼續(xù)操盤,鑒于前期雙方對分紅作出六四分成的約定,且老甲存在作出賠償損失的表示,結(jié)合公平原則,法院認定賬戶資金157500元以下虧損部分仍然按雙方六四比例分擔。綜上,法院判決老甲應(yīng)向小乙賠償損失7160.4元。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墓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quán)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yīng)當賠償損失。(記者 賴志昌 通訊員 蔡敏杰)
來源:福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