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案中的法律爭議
鄭淵潔稱,他于1981年創(chuàng)作了皮皮魯,1982年創(chuàng)作了舒克,1985年創(chuàng)辦《童話大王》雜志。而皮皮魯、舒克、童話大王的商標分別于2010年、2009年、2011年被他人獲準注冊。
記者了解到,“皮皮魯”被注冊的是第29類肉、肉干等制品,“童話大王”和“舒克”被注冊的是第25類服裝、套服等商品,而鄭淵潔此前并未注冊相關類別商標。
之后,鄭淵潔分別就這三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但裁定不一。記者梳理此前多份法律文書發(fā)現(xiàn),相關裁定或判決支持鄭淵潔的理由主要是:他人注冊的商標侵犯了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利”。
鄭淵潔多起商標維權案代理律師、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小艷認為,根據(jù)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魯西西、童話大王、舒克這樣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角色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jīng)過權利人許可或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相關商品上。

舒克貝塔角色形象 受訪者供圖
而相關裁定或判決中不支持鄭淵潔的理由主要是:相關商標使用人并未“夸大宣傳”,不屬于“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也并未“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此外,對商標提起無效宣告有法定期限,一些爭議商標在鄭淵潔提起申請時,注冊已逾五年,主張超過法定期限,因此不予支持。
為什么鄭淵潔有些維權訴求得到支持,有些卻沒有?裁定標準是什么?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曉陽解釋說,在2019年的“皮皮魯案”中,法院立足“公眾利益”,認為“皮皮魯”的注冊僅損害了特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應審查的是商標標志本身是否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不宜將商標使用結果所導致的消費者誤認誤購納入考量,故不支持鄭淵潔。
而2020年的“舒克案”,法院立足“在先利益”。因此對同類案件,法院立足不同考量和出發(fā)點,做出同案不同判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