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月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湖法/文 楊希/漫畫) 戀愛期間,她陸續(xù)把5張信用卡借給男友用,男友刷卡又借錢,分手后卡債誰還?
近日,湖里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糾紛案件,昔日戀人為此對簿公堂。女方起訴稱,自己把信用卡借給對方,沒想到分手后卻背上9萬余元卡債,因此狀告前男友討要這筆錢。
起訴 戀愛期間刷女友信用卡 分手后不還錢
楊女士與蔡先生原本是一對戀人。2020年12月起,楊女士陸續(xù)將她的5張信用卡借給男友使用。2022年6月,雙方分手。
楊女士起訴稱,2022年5月之前,蔡先生在借卡期間僅償還了部分“卡債”,她代為償還2.9萬余元。她還說,分手前一個月即2022年5月,蔡先生用信用卡透支了9萬余元,分手后她只能先行還款。2022年6月,她修改了信用卡密碼,并多次催促蔡先生還錢,但沒有結果。
蔡先生對2022年5月前借卡消費沒有異議,但稱2022年5月后未使用楊女士的信用卡。他表示,雖然借用了卡,但不能證明所有信用卡支出都是他消費使用,楊女士同樣可以用卡。蔡先生認為,雙方戀愛期間有不少共同開支,當時他自愿與女友分擔“卡債”,分手后不應該成為他的個人債務。
楊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其中有許多催促還款的提醒,比如“你還要給我四千多”“今天五點之前一定要還清”“給你發(fā)信息也不回,卡也不還”“你自己要用的,自己解決,不要都扔給我”等。
判決 雙方各擔50% 被告共應付7.5萬余元
湖里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在雙方戀愛期間,楊女士將自身名下信用卡交給蔡先生,應視為楊女士自愿將其信用卡透支額度與蔡先生共享。因雙方均無法證明各自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項的準確數(shù)額,因此,雙方分手時楊女士向銀行償還的信用卡透支款項,應由雙方各自承擔50%。
因此,對于2022年5月信用卡消費的9萬余元,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款項由誰使用。楊女士對名下信用卡的保管和使用,有能力也有必要盡到注意義務。鑒于雙方當時仍為戀人關系,由楊女士與蔡先生各承擔一半,即蔡先生向楊女士支付4.6萬余元。
另外,楊女士通過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蔡先生出借款項,蔡先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償還2.9萬余元的款項。因該部分款項涉及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雙方的借貸合同關系無效,蔡先生應當返還2.9萬余元,楊女士無權主張借款利息。
據(jù)此,湖里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蔡先生償還2.9萬余元并支付4.6萬余元,資金占用損失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法官提醒
信用卡使用不當
將埋下犯罪隱患
法官提醒,銀行卡按規(guī)定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借。租卡借卡法律風險巨大,即使是親密關系也不例外,過度透支無力還款將損害持卡人個人征信,還存在違規(guī)使用風險乃至犯罪隱患。
戀愛期間,雙方通過小額轉賬、互贈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禮物表達愛意,應視為一般贈與無需返還。如果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大額贈與,如購車款、購房款等,雙方結婚目的如未達成,贈與方可要求返還。大額的標準應考慮雙方經(jīng)濟能力、當?shù)叵M水平等綜合確定,雙方應明確大額款項性質,避免后續(xù)不必要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