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滄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市首次發(fā)出《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令》。
王某與李某是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雙方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今年1月,妻子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海滄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先向原告和被告發(fā)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敦促當事人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這也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市首次發(fā)出《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令》。
海滄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 郭靜:審判實踐當中經常發(fā)現(xiàn),當事人離婚的過程當中隱瞞財產,然后虛增債務這些,損害另一方當事人,主要的一個作用就是說公平合理地處理雙方的財產。
其實,早在2016年,海滄法院就開始探索離婚糾紛財產申報制度,當時沒有法律強制力的要求,因此法院是依照每個個案當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來要求其申報財產。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guī)定了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這賦予了離婚糾紛財產申報法制上的保障。海滄法院據此制定了《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在向離婚訴訟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送達這兩份文件。
海滄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 郭靜:令就是命令的意思,它是具有一個強制性的,要求雙方在離婚訴訟當中不得隱瞞轉移這些(夫妻共同)財產,以后我們每一份(離婚)案件就從立案開始,即使是調解之前也是要申報的。
法官表示,《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令》明確告知了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并告知隱匿或轉移財產的后果,《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則列明了房產、土地,車輛、投資企業(yè)情況等八項財產類目和具體的填寫要求,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處理離婚案件及財產分割問題。(來源: 特區(qū)新聞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