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1月28日訊(海峽導(dǎo)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楊希/漫畫) “妹,對不起,我走了。”“對不起,我走了,得了不治之癥。”“因為得了不治之癥,所以先走一步,對不起!我很累,我很難受!我的全部遺產(chǎn)留給我妹。”
在留下以上三份字條后,王先生自殺身亡,留給了家人無盡的悲痛。然而,就是這三份字條,卻也成了家人矛盾的開端,家人甚至為此對簿公堂。
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怪事 丈夫身亡,銀行卡余額突然“消失”
王先生過世后,留下了一對孤兒寡母,就是遺孀夏女士和幼子王某。還沉浸在悲痛中的夏女士發(fā)現(xiàn),丈夫名下銀行卡里的160多萬元,居然被小姑子王小妹全部轉(zhuǎn)走。隨后,王小妹又將這筆錢轉(zhuǎn)給了自己母親。
于是,夏女士連忙向?qū)Ψ接懸瑓s被斷然拒絕。對此,王小妹說:“錢是我哥留給我的,那三張字條就是遺囑!”
無奈之下,夏女士將小姑子連帶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自己應(yīng)得的那份遺產(chǎn)。
判決 涉事字條不算遺囑,遺產(chǎn)應(yīng)當(dāng)依法分割
海滄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rèn)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王小妹主張王先生生前所書寫的材料系遺囑,王先生將遺產(chǎn)贈與自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而王先生自行書寫的上述三份字條均無落款時間,欠缺“注明年、月、日”的必備條件,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規(guī)定,不能認(rèn)定是王先生的遺囑,王小妹主張其獲得遺贈的主張,與法院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王先生名下銀行卡的錢、理財基金余額、車輛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chǎn),以上財產(chǎn)共計190萬余元,其中50%屬于夏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其余50%屬于遺產(chǎn),應(yīng)由夏女士、幼子王某與王先生父母二人共同繼承,四人各分得王先生遺產(chǎn)的四分之一。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rèn)定車輛歸夏女士所有;被告三人應(yīng)共同支付給原告夏女士合計100余萬元;原告王某分得23萬余元;駁回原告夏女士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未寫“年、月、日”,自書遺囑無效
法官說,“中年喪偶、少年喪父”乃人生之不幸,但隨著被繼承人王先生死亡,原告夏女士及其幼子正在經(jīng)歷上述之不幸,而更不幸的是被繼承人王先生名下銀行卡的160多萬元被死者的妹妹以持有“遺囑”為由直接轉(zhuǎn)走,之后轉(zhuǎn)入被繼承人母親名下,讓原告孤兒寡母陷入生活的困難之中。
被繼承人王先生雖留有關(guān)于其財產(chǎn)歸妹妹所有及交代妹妹照顧父母等后事的字條,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因王先生未書寫年月日,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其遺產(chǎn)按法定繼承由原告夏女士及其子、被繼承人的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份額。
本案被繼承人名下銀行卡的錢及其他車輛等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有財產(chǎn),其中50%計90余萬元屬于夏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其余90余萬元屬于遺產(chǎn),由四個繼承人均分。孤兒寡母最終拿回屬于自己的100多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