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俗話說“父債子還”,事實果真是這樣嗎?如果債務人去世了,債權人可以要求其父母子女還錢嗎?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經(jīng)查,阿斌(化名)此前通過一家網(wǎng)絡平臺貸款,借款金額為17萬元,期限5年,借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5.6%,借款期數(shù)為60期,每月為一期。
然而,在償還第四期貸款后,2019年7月,阿斌意外離世。他去世后,他遺留下廈門島內房產(chǎn)一套,該房產(chǎn)登記在阿斌與妻子小莉(化名)名下,其中屬于阿斌的那一部分為遺產(chǎn)。
不久后,因阿斌欠的貸款無人償還,該網(wǎng)絡平臺所屬的廈門某公司將阿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告上法庭,被告包括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兒子。
不久前,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該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四位親屬是否應該對阿斌所欠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在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法庭之上,雙方圍繞這一焦點展開了激烈爭辯。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阿斌死亡后,其父母二人、妻子、兒子雖當庭口頭表示要放棄繼承阿斌的遺產(chǎn),但登記在阿斌與小莉名下的房產(chǎn)尚未析產(chǎn),且該房產(chǎn)現(xiàn)仍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兒子共同管理和使用。貸款余額及利息是阿斌的生前債務,應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兒子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但清償債務應以繼承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
因此,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四名被告清償阿斌所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162299.35元及利息,但清償上述債務以四名被告繼承阿斌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為限。
法官說法
子債父母還以繼承財產(chǎn)為限
法官說,“父債子還”是平時大家熟知的,但若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則可能會產(chǎn)生“子債父母還”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及現(xiàn)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均規(guī)定了“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范圍為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被繼承人的父母既是繼承人,同時也是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者,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但是,該義務是有相應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及現(xiàn)行的《民法典》均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