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因此,廈門當代認為,本案中,國旅聯合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湯山街道。廈門當代指出,對于這一事實,原告在起訴狀當中也已作出自認,自認南京是國旅聯合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退一步說,即使認為國旅聯合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存在爭議,那么,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也應當以國旅聯合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而國旅聯合在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的住所地就是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湯山街道。
而且,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至2019年11月1日,國旅聯合在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將法定代表人變更,但住所地仍然是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湯山街道,并未發(fā)生變更。
國旅聯合:公司住所地已經變更
針對本案管轄權的問題,原告國旅聯合在起訴狀中表示,因為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已作出決議,將國旅聯合的住所地變更為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學府大道的一處地址,并已相應修訂公司章程及依法公告,所以南昌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原告國旅聯合和大股東江旅集團認為:“作為上市公司,我公司住所地已經依法變更位于貴院轄區(qū),公司住所地召開了董事會、股東大會,并設立了主要辦事機構。”
廈門當代:住所地不能擅自變更
對此,廈門當代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已對住所地作了明確的界定,要么是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要么是指注冊地或者登記地。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中確定的地點可以作為住所地。
廈門當代質疑說:假如某公司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將住所地變更為其他地方,且不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其主張都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話,那么,國家關于公司工商登記的管理制度豈非形同虛設?
迄今為止,國旅聯合的工商登記主管機關仍然是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上市公司監(jiān)管機關仍然是江蘇省證券監(jiān)督管理局,稅務主管機關仍然是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而不是江西省對應的政府部門。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國旅聯合的住所地是在南京,而不是在南昌。
因此,廈門當代認為,國旅聯合的住所地仍是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湯山街道,故本案應由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專家說法
“四問”國旅聯合股權爭端
1案件管轄權,該怎么認定?
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奇斌分析說,根據我國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有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時,則按照約定管轄進行處理。
因此,南昌法院受理國旅聯合、江旅集團作為原告的兩個案件,若管轄不符合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且在廈門當代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時,應該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2公司住所地,以哪個為準?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認為,目前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均明確規(guī)定了公司住所地的概念,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辦理法人登記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地。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實際情況與登記情況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結合本案,如果國旅聯合變更住所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其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顯示的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那么其公司的住所地以工商登記的為準,即住所地為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本案應當由國旅聯合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而不是南昌中院。
3實名舉報后,法官要回避嗎?
南昌中院和該院被舉報的法官要不要回避審理此案?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1.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2.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違反規(guī)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以及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陳奇斌律師也認為,若相關辦案人員經查證確實存在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就避免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產生不合理懷疑的角度而言,即便南昌中院有權管轄,應依據民訴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規(guī)定,逐級報請至最高院指定管轄。
4公司兩套章,股民怎么辦?
此前,本報曾報道過,因為大股東的介入,國旅聯合有兩套營業(yè)執(zhí)照、兩枚公章。
針對上市公司國旅聯合曝出兩套章照的問題,陳奇斌律師認為,兩套章的法律風險較大,除了會被行政處罰之外,還有公司經營及管理風險不確定問題,公司合法權益可能由此受損,進而可能侵害到公司股民利益。
公司股民對公司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以投訴到印章管理部門、證監(jiān)會等,要求收繳不合規(guī)印章、督促相關方合法使用自身權利等,以免侵害到股民權益。若已造成股民合法利益損失的,股民還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相應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