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8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一位香港老人在廈去世后,留下的遺產包括多處房產和若干存款,但由于其親屬在遺產繼承時存在意見分歧,最終訴至法院,要求將老人名下的房產重新分割。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審理終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法院判定,該筆房產應首先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割,再將剩余的50%平均分配給三名法定繼承人。
來廈辦廠20余年,病逝后財產分割起分歧
上世紀90年代初,港籍人士盧先生攜妻子阿慧(化名)來到廈門投資設廠。據(jù)了解,盧先生與前妻離異前,二人曾育有一子小同(化名);與阿慧再婚后,阿慧攜兒子小歡(化名)和盧先生共同生活。隨后,一家人長期居住在廈門,生意越做越大的同時,積累下來的房產和存款也越來越多。2015年11月,盧先生因病離世,親屬將其經(jīng)商期間所得的財產作為遺產進行分割,盧先生的妻子阿慧和兒子小同、小歡便成為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此后,三名繼承人卻在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上產生意見分歧,始終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小同將阿慧與小歡訴至法院,訴請法院將被繼承人名下的多處房產拍賣后再重新分割。
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妻子先分離出一半
原告小同主張,父親逝世后,阿慧與小歡存在強占房產和擅自轉移存款的行為,應少分或不分遺產,但其隨后并未舉證證明。阿慧與小歡則辯稱,小同在父母離婚后一直是與其母親共同生活,且在老人病重期間,小同并未盡到扶養(yǎng)和照料的義務。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將雙方的爭議焦點一一分析確認。法院認為,首先,長久以來被繼承人的事業(yè)和生活重心都在內地,實際上將廈門作為常住地,夫妻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次,原先被算在遺產繼承范圍內的多處房產,是夫妻二人在廈創(chuàng)業(yè)、生活時購置的,應作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由阿慧先分離出一半,再將余下的一半按三份平均分配。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法院最終判決,被繼承人在廈門的多處房產的一半產權份額,由其妻子和兩個兒子共同繼承,各占三分之一。經(jīng)繼承后核算,阿慧占全部房產產權份額的三分之二,小同、小歡各占六分之一。
原標題:來廈辦廠積累多處房產 港商離世三親屬爭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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