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后來林某的貸款被銀行駁回,他并沒有及時獲得貸款。不久后,林某及其父母在另一銀行成功貸到款項。但是,因逾期支付購房款,林某被賣家告上法庭,最終被判賠償賣家違約金1500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50元。
林某賠償違約金后,就將中介告上了法庭。他起訴認為,中介公司在合同中以“確保”之形式保證貸款及時發(fā)放,而林某與其父母共同貸款的材料是在中介公司協(xié)助下提交銀行,也就是說,中介公司未能提前審核或者告知風險才導致了貸款被駁回。因此,中介公司應承擔未審核或者告知之責任。因中介公司未能及時辦理貸款導致林某產(chǎn)生損失,中介公司應當賠償。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中介公司賠償林某損失15150元。不過,林某也要支付剩余中介費21000元。
法官說法
逾期貸款,中介為何要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明確約定中介費為41000元,雖然合同約定“放貸準時出來支付50%中介費”,但是,在房屋交易完成后,即使存在因貸款未及時發(fā)放造成損失問題,林某也只能針對該損失主張權(quán)利,而不能據(jù)此拒付剩余中介費。
不過,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在對貸款審批并無決定權(quán)的情況下,卻單方承諾貸款發(fā)放時間,正是在中介公司的保證下,買賣雙方才作出了關(guān)于貸款的嚴格約定,約定在合同一個月左右發(fā)放貸款,否則承擔每日2000元違約金。在林某及其父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形下,因不同銀行審批要求不同導致延期的責任在于中介,由此產(chǎn)生的風險不應由林某承擔,所以,林某要求中介賠償其損失15150元的訴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