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2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中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保證“貸款及時發(fā)放”,結果貸款逾期,導致購房者賠了15000元,這筆違約金誰來承擔?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因逾期貸款引發(fā)的中介費糾紛。
兩年前,經被告中介公司牽線搭橋,購房者林某看中了一套房產,并與賣家袁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在這份《協(xié)議》中,中介公司是丙方。
當時,買賣雙方和中介在合同中約定,中介確保林某的貸款在2015年6月25日放貸至賣家指定的賬戶。本協(xié)議簽訂后,由購房者林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費41000元。同時,林某同意配合中介方辦理產權過戶及按揭貸款手續(xù)。購房者林某在協(xié)議簽訂當日支付25%中介費,產權過戶當日支付25%中介費,放貸準時出來后,再支付50%中介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