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2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銀行貸款卻批不下來,購房者該怎么辦?近日,集美區(qū)一位車位購房人就因銀行貸款受限,無法按時支付購房款,被開發(fā)商告上法庭,開發(fā)商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2016年4月,居民李先生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一處車位,李先生需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付清全部購房款22萬元。因自有資金不夠,李先生準備通過申請銀行貸款的方式來購買該車位。然而,申請貸款時,李先生才發(fā)現自己信用記錄不良,不符合房貸條件,因此該筆銀行貸款審批未能通過。
2016年10月,開發(fā)商向李先生發(fā)送《催款通知書》,要求李先生自收到《催款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支付購房款22萬元,但李先生仍未履行付款義務。
為此,開發(fā)商遂向李先生送達了解除購房合同的通知,因李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支付違約金。近日,開發(fā)商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4.58萬元。
案件受理后,集美區(qū)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多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經多番努力,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由買方李先生一次性支付購房款2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2萬元。
法官提醒,信用是一個人在社會上的通行證,如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則在向銀行貸款時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近年來,因購房人自身原因無法辦理貸款的案例時有發(fā)生,市民在貸款買房時,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記錄,在確定能夠辦理貸款后,再去購房,以避免自己的財產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