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抵押有效,不還錢可拍賣
然而,就在張先生起訴十多天之后,2016年1月15日,債權人阿翔也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債務人吳某立即償還其280萬元及利息,并確認阿翔對抵押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隨后,買受人張先生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請求判決阿翔與吳某之間設定的抵押無效。
針對第二場官司,一審法院認為,吳某與阿翔之間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因此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判令吳某向阿翔償付借款280萬元及利息,如吳某不還款,阿翔有權拍賣吳某的抵押房產。
宣判后,張先生上訴。廈門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當中,吳某與張先生簽訂房產買賣協議,該房產雖尚未過戶至張先生名下,但張先生已付大部分購房款且實際使用該房。吳某之后將訟爭房產抵押向阿翔借款,應認定為無權處分行為。但是,張先生無法證實阿翔與吳某屬惡意串通,而且訟爭房產擔保的借款已實際出借并已辦理抵押權登記。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阿翔已善意取得抵押權。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網簽不等于取得產權。”法官提醒說,要正確認定買賣二手房網簽備案行為的法律性質。據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辦法及實施細則,二手房買賣合同網簽制度是買賣雙方將自愿達成的房屋交易結果,通過房管部門網上系統錄入備案,是房產交易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行為,不具有創(chuàng)設物權權利的功能,不同于物權法所規(guī)定的預告登記行為,不產生相應物權效力。
專家說法
避免“被抵押”應該怎么做?
網簽備案后、產權過戶前,如何防止房子被抵押?對此,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說,為避免房產交易者對交易風險的錯誤判斷,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相應將網上備案系統與權屬登記系統進行整合,做到信息共享,完善制度銜接,以便于交易者及時準確掌握交易相關信息。
在各個備案及登記窗口辦理業(yè)務流程中,應增設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相關業(yè)務信息的提示告知工作,向社會公眾做好各項業(yè)務尤其是網簽備案、預告登記二者相關法律后果的相應宣傳工作,引導交易者對各項業(yè)務,尤其是網簽與預告登記二者行為的不同法律效力進行正確識別,讓各項申請業(yè)務辦理者均能知曉其他交易相關信息,作出合理避免交易風險的正確選擇,并有效遏制原權屬人在登記后對不動產的惡意處分行為。
律師說法
遭遇“被抵押”該如何維權?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認為,最簡便的方法是起訴賣方請求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并且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
其次,如果有證據證明賣方和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的話,購房者可以起訴要求確認抵押無效。
最后,如果抵押確實有效,購房者仍然希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話,也可以起訴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在歸還第三人的借款后解除抵押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但是,這種情況如果賣方在判決后無法歸還第三人的款項,購房者存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