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5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促銷員涉嫌侵占貨款,結果銷售部主任遭到辭職。近日,廈門一家公司因開除員工不合理,被法院判敗訴,還要支付6萬多元賠償金給遭開除的銷售部主任。
據(jù)了解,林主任入職廈門一家商場已經多年,長期擔任該商場彩電部銷售部主任。但他的主任生涯最終因一名促銷員犯錯而終結。據(jù)商場說,林主任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是其“下屬”侵占貨款。“下屬”犯錯,能否成為公司開除主任的理由?針對這一焦點問題,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爭辯。
“下屬”犯罪:侵占貨款 促銷員被捕
“下屬”涉嫌犯罪,卻讓主任來買單。對此,林主任既委屈又氣憤。之前,林主任已經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他要求公司支付最后一月工資3700多元,并支付賠償金6.6萬余元和經濟補償金3萬多元。當時,仲裁裁決要求公司支付工資2300余元和賠償金6.6萬余元。
不過,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近日又告到了法院。公司起訴認為,公司無需支付6.6萬余元賠償金。
林主任的“下屬”究竟犯了何事,至于讓公司因此辭退了一名銷售部主任?原來,林主任的“下屬”袁某是某品牌派駐該商場的一名促銷員。后來,袁某私售產品、私收貨款、侵占貨款等被發(fā)現(xiàn),最終因涉嫌職務侵占被逮捕。
領導被罰:銷售主任 遭“連帶”開除
袁某被捕數(shù)月后,林主任所在公司作出了一份針對他的違規(guī)處罰會議紀要,解除與林主任的勞動關系。
緊隨而來的是一份袁某職務侵占貨款的調查通報。通報中稱,林主任在陸續(xù)收到顧客投訴未送貨問題后,未對該問題予以重視,也未如實上報上級領導,只是讓袁某自行處理,間接導致袁某肆無忌憚侵占客戶貨款的違法事實發(fā)生。
除此之外,該通報還指出,林主任清楚袁某有賭博陋習,且在外有大量欠款。但林主任未履行崗位職責,致使盤點流于形式,間接導致違法事件惡化。
公司稱,其解除與林主任勞動關系有依據(jù)。根據(jù)公司獎懲條例細則中的規(guī)定,員工發(fā)生未履行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將被立即解雇。
爭議焦點:“下屬”犯錯 領導要擔責?
“下屬”犯錯,侵占貨款,可以成為公司開除林主任的理由嗎?針對這一問題,雙方在法庭之上各執(zhí)一詞。
公司稱,林主任擔任主任期間,其直接下屬促銷員袁某侵占彩電樣機,存在私收貨款的事實。林主任在工作上存在疏漏,導致袁某侵占貨款的情況持續(xù)發(fā)生。林主任的行為符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因此,公司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違法,無需支付賠償。
不過,林主任則說,獎懲條例細則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還提出袁某是某品牌派駐的促銷員,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更不屬于其管理的員工。
判決:開除不合法,應雙倍賠償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應支付給林主任最后一月工資2300余元,還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6.6萬余元。
湖里法院認為,袁某系某品牌派駐商場的促銷員,非公司員工,公司認為林主任應當直接對袁某涉嫌職務侵占行為負責,缺乏依據(jù)。
另外,公司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林主任在袁某職務侵占事件中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同時,公司在庭審中對林主任失職行為的描述亦未達到“嚴重”或者“惡劣”程度。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符合合法性要求,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專家說法
哪些情況下,領導要擔責?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針對下屬犯錯領導要不要承擔責任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視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如果下屬是在工作期間犯錯或犯罪了,主管領導因疏于管理,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下屬的過錯行為或犯罪行為,或者是主管領導雖然發(fā)現(xiàn)了,但是卻視而不見,給所屬單位造成損失的話,那主管領導一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主管領導對下屬的過錯行為或犯罪行為有過失,有縱容或放任下屬的過錯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意思或行動,主管領導就難辭其咎。至于是否會被開除,當然要視過錯程度、犯罪后果及給所屬單位造成損失的嚴重性而定。
如果主管領導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工作事項已經盡到了應有的管理義務,即主管領導沒有過錯,那么對于下屬的過錯或犯罪行為,主管領導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