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點評】
賣假藥最高可判死刑
1.我國《刑法》第141條“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明確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2.假藥如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照《消法》第55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此懲罰性賠償不同于“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3】
向貸款購車客戶
收取金融服務費
未事先明確告知,也未提供服務,卻堂而皇之地向貸款購車客戶收取金融服務費。2014年7月9日,原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jù)消費者舉報,在對廈門眾騁汽車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
經(jīng)查實,該公司可提供為購買汽車的消費者辦理汽車按揭貸款或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的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用于支付購車款。在購車消費者辦理汽車按揭貸款或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的過程中,該公司所做工作均屬其與金融機構在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應履行的合同義務。該公司在未向消費者額外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已構成了“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價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或者沒有合法依據(jù)的費用,或者有其他價格欺詐行為的”行為。
經(jīng)查實,該公司實際向75個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共計352538.2元,扣除繳納的稅收后違法所得為332628.06元。2015年3月,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665256.12元,合計997884.18元。
【律師點評】
敢于質疑不透明收費
收費陷阱是最常見的消費陷阱之一。對經(jīng)營者各種名目的收費,建議廣大消費者一要詳細了解價格構成,二要認真核對賬單內(nèi)容,三要敢于質疑不透明的收費。發(fā)現(xiàn)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等舉報或者向大眾傳播媒介反映。
【案例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