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員工說,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用人單位卻說,合同就印在入職履歷表的背面,員工在正面簽了字,也等于簽了勞動合同。
近日,集美區(qū)一位勞動者為此狀告昔日雇主,稱自己入職時只簽了入職履歷表,沒有看見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7.8萬元。
原告王先生是前年7月入職廈門市一家貿易公司。入職當日,他就填寫了一份由貿易公司提供的個人履歷表并簽名確認。
今年3月,王先生以回家為由申請離職,隨后與貿易公司結清工資后辦理離職手續(xù)。
離職幾天后,王先生以工作期間公司未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將昔日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7.8萬元。
近日,集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雙方究竟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庭上,貿易公司答辯說,雙方已經簽了勞動合同。據公司解釋,王先生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就在個人履歷表正面簽了字,當時公司也已經告知王先生背面附有“勞動合同”,王先生現在予以否認,明顯違背事實。
王先生則認為,個人履歷表正面“附勞動合同”及背面勞動合同內容都是貿易公司事后添加的,填寫履歷表的時候并沒有上述文字,因此,雙方根本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雙方各執(zhí)一詞,不過,法院最終采信了用人單位的說法,認為企業(yè)將入職履歷表和勞動合同合二為一,雖然形式上較為特別,但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近日,集美區(qū)法院判決認定王先生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