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chǎn)公證 避免日后糾紛
法官介紹,老人再婚不排除功利性目的?,F(xiàn)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再婚一方看中一方經(jīng)濟能力,如退休金養(yǎng)老金、住房等。而有些則單純?yōu)榱苏覀€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這種情況下的再婚,感情基礎薄弱。
為維護雙方權益,法官建議,再婚前,雙方可進行婚前財產(chǎn)公證,明確雙方各自財產(chǎn),以免日后引發(fā)糾紛。
同時,老人也應提高法律意識,正確認識遺囑,正確立遺囑。否則,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極其容易與其子女就遺產(chǎn)繼承問題吵得不可開交。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取得子女同意前,不少老人無奈同居。同居關系中涉及的法律更復雜。
法官提醒,老人再婚、同居可安享晚年,亦可引發(fā)糾紛吵得一家雞犬不寧。當事人、子女都應認真對待,別讓利益沖昏頭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