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用人單位發(fā)出offer后卻又反悔,應聘者該如何維權?近日,同安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王先生原系A公司員工。2024年1月,王先生通過某招聘軟件應聘B公司編程崗位并前往面試。2024年1月12日,B公司人事專員陳女士在該招聘軟件上向王先生發(fā)送錄用通知,通知其于2024年1月16日報到并在報到時攜帶上家單位離職證明。當晚9時許,王先生接收該錄用通知。2024年1月13日下午2時許,王先生向原單位辭職。
不料,2024年1月13日下午3時41分,陳女士在該招聘軟件上告知王先生“剛老板說組織架構調整,這個崗位停止招聘”,不再接受王先生入職。
為此王先生告上法庭,起訴稱:“因收到B公司的入職通知,我從原單位辭職,B公司卻反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導致我從2024年1月15日起失去收入,B公司應當賠償我斷檔工資損失18000元。”
面對起訴,B公司答辯稱:“公司在招聘過程中不存在主觀故意或客觀過失,公司已在較短時間內告知王先生停止招聘,且王先生離職系基于自身意愿,與公司的招聘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
同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在接收錄用通知后、報到時間之前辭去原公司工作,而B公司在次日又通知王先生取消招聘,屬于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B公司相關行為與王先生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B公司過錯程度、王先生實際損失等因素,作出一審判決,酌定B公司賠償王先生損失1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