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翔法)近日,廈門翔安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化名)利用舍友的無防備心理,把兩位“兄弟”當成了“提款機”,最終自己喜提一副“銀手鐲”。
2024年4月底,李某在公司宿舍里,趁上鋪的兄弟阿東(化名)去車間上班,悄悄地通過短信驗證的方式,把阿東名下的銀行卡綁定到自己的微信小號,并以阿東的個人信息進行實名認證。
從4月底到5月中旬,李某就像個“熟練工”,通過微信零錢充值的方式,以冒用阿東個人信息實名認證的微信小號,給自己的微信充值,陸續(xù)從阿東名下的多張銀行卡“搬”錢,一共“搬”走了2791.51元。
2024年6月中旬,李某入職到一個新公司。李某故技重施,又以同樣的作案方式把“黑手”伸向了同事大明(化名)。他利用大明對同事的信賴,趁大明玩手機的時候發(fā)送驗證碼至大明手機,并假裝和大明聊天偷瞄其短信驗證碼,從而將大明的京東和抖音賬號登錄在自己的手機上。接下來的日子里,李某就像個瘋狂的購物狂,借著小額免密支付的便利,用大明的賬號在線上平臺瘋狂消費、充值,短短半個多月,就從大明綁定在平臺上的銀行卡上“薅”走了13740.4元。次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李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翔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李某已退賠兩名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jù)李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