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1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 剛定了房子,房價就下跌了,能不買嗎?近日,思明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女子“以小換大”,一邊掛售自身小套房,一邊簽合同購入大套房,不料房價持續(xù)下跌,自身房屋遲遲無法出售,最終導致違約,為此鬧上了法庭。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起因“以小換大”一邊掛售一邊購房
最近,房價下跌,彤彤(化名)想趁著房價下行“以小換大”。這本來也沒什么問題,但令彤彤沒想到的是,簽了合同交了購房定金后,房價卻持續(xù)下跌,自身房屋也遲遲無法售出。
原來,彤彤一邊掛售自己的房產(chǎn),一邊在中介的居間下與金姐(化名)簽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房子以563萬元的價格成交,3個月內(nèi)辦理過戶手續(xù),雙方向房管部門提交過戶資料的前10個工作日內(nèi),金姐須辦理房屋的提前還貸和解押手續(xù),彤彤則須在提交過戶資料成功的當日支付尾款。
合同簽訂當天,彤彤將購房定金30萬元轉到中介的賬戶。
過了2個月,彤彤向金姐提出,因自己的房產(chǎn)尚未出售,希望雙方協(xié)商過戶時間延后,并減少購房款。后來,金姐多次催促,彤彤仍未明確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時間。
爭議 合同未能履行 到底是誰違約
眼看合同約定的3個月已到,彤彤竟然提出她沒有能力購買這套房產(chǎn)了,跟金姐說要解除合同。
房產(chǎn)中介表示:“您的行為已違約,我們將把您支付的30萬元定金轉給金姐。”
彤彤不服,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她說:“是金姐違反合同約定在先,原本約定在向房管部門提交過戶資料前10個工作日內(nèi),就應辦好房屋的提前還貸和解押手續(xù),但金姐至今仍未辦理,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姐雙倍返還定金。”
對此,金姐說:“明明是彤彤在簽訂合同后發(fā)現(xiàn)房價持續(xù)下跌,她的房子又賣不出去,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期限到了之后,她遲遲不支付購房款,也不辦理過戶,后來更是直接說不買了,是她違約在先,自己是為避免損失,才未辦理房屋的提前還貸和解押手續(xù)。”
判決 合同不可撤銷 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綜觀雙方的履約過程,金姐一直積極促成合同履行,且已為辦理解押手續(xù)做好資金準備?!斗慨a(chǎn)買賣協(xié)議》是雙務合同,雙方所負合同義務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在彤彤已經(jīng)表明需要變更約定過戶時間的情況下,金姐辦理房產(chǎn)解押手續(xù)的時間亦相應無法確定,要求金姐仍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相關手續(xù),顯然有悖公平。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在合同不存在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彤彤以其房產(chǎn)尚未出售、無購買能力為由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在此情況下,還以金姐構成違約為由提起訴訟,明顯有悖誠信。所以,彤彤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簽訂合同要明確約定付款時間等核心條款
法官說,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誠信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在訂立合同前,應當全面考慮履約風險、審慎評估履約能力。買方在購置標的額相對較大的房產(chǎn)前,應當對房產(chǎn)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如房產(chǎn)交易價格波動等)進行綜合考量,同時對自身的支付能力進行評估。
本案中,彤彤希望通過“以小換大”的形式購置改善性住房,在成功出售自身房屋前就簽訂了購買新房的合同,未審慎評估自身的付款能力及資金籌措方面的風險,以致在房價下降、自身房屋遲遲無法出售等情況發(fā)生時出現(xiàn)了違約行為。
此外,合同履行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如出現(xiàn)無法避免的違約行為,當事人也應當積極與對方磋商,降低對方的損失,而非尋找合同漏洞以求解除合同。
彤彤在自身違約的情況下,抓住合同中對于辦理房屋解押手續(xù)時間的約定不夠明確的漏洞,起訴金姐承擔違約責任,明顯有悖誠信。為避免上述不誠信行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如付款時間及條件等核心條款進行明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