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小失誤”
往往會造成大傷害
嚴重起來后果也是不堪設想

廈門海滄的張某
忘拔 電動三輪車的鑰匙
6歲女兒騎上后撞上3歲男孩
到底誰該承擔責任呢?
近日,海滄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
6歲小樂的父親張某
駕駛一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
載著小樂回到自家店鋪門口,
張某下車時未及時鎖好三輪車,
也未拔出車鑰匙。
小樂看父親下車離開后,
就自行啟動三輪車
在店門口來回穿梭,
沒想到撞倒了旁邊3歲的小明。
事故發(fā)生后,
交警部門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小樂(父親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中受傷的小男孩
額頭腫脹、膝蓋損傷

男孩的父母認為,由于張某的過錯,
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他們?yōu)榱苏疹櫤⒆?,也要請假在家?/span>
因此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張某賠償醫(yī)藥費、
精神損害賠償、誤工費在內的費用
共計6000余元。
海滄法院受理該案后,
為妥善處理未成年人之間的侵權案件,
委托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
陳思
海滄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小樂的爸爸他沒有把鑰匙拔出來造成了損害,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來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發(fā)現(xiàn)他們其實對誰來負責這件事情是沒有爭議的,雙方就是因為賠償金額的問題來到了法院。
由于本案涉及兩個未成年人,本著家庭教育和孩子心理健康為出發(fā)點,海滄法院展開了調解。
經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
小樂的監(jiān)護人張某應向小明的父母支付誤工費、小明醫(yī)藥費、交通費等共計4000元。調解協(xié)議簽訂后,小樂的監(jiān)護人當場履行了上述付款義務。

法官提醒
由于未成年人年紀小,其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均不如成年人,父母應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在未成年人侵權的案件中,被侵權人對未成年人的侵權人提起訴訟的,也應當列監(jiān)護人作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6歲“司機”撞傷3歲男孩
多么的匪夷所思
無獨有偶
2020年,廈門還發(fā)生過一起
6歲孩子騎滑板車撞倒行人的事件

2020年6月29日傍晚
杜某路過某廣場時
被6歲的小彭騎兒童滑板車撞倒
導致左小腿及踝部受傷
經醫(yī)院診斷為左腓骨骨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