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攜帶物品
3類物品限制攜帶 需自棄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當(dāng)檢出限制攜帶物品時,安檢人員應(yīng)當(dāng)告知受檢人可以自棄該物品后乘坐軌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檢人拒不接受的,安檢人員及車站工作人員應(yīng)當(dāng)拒絕其進(jìn)站乘車。軌道交通車站安檢工作站(點)不得接受乘客攜帶物品的暫存和其他物品的寄存。
●民用生活生產(chǎn)工器具類
1.刃長超過15厘米或刃長不超過15厘米且尖銳部位未包裝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家用剪刀、裁縫剪刀、理發(fā)剪刀、折疊剪刀、卡片刀、批刀、抹刀、茶刀、陶瓷刀等日常類刀具。
2.尖銳部位未包裝的扳手、螺絲刀、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銳物)、鋸子和刀面不超過10厘米的斧頭等常用工具。
3.總量超過5個的充電寶,總量超過10個的鋰電池。
●含有易燃、易爆物質(zhì)的生活物品類
1.單品超過500毫升或總量超過5瓶的指甲油、卸甲水、香水等揮發(fā)性液體。
2.單品超過700毫升或總量超過5瓶的摩絲、發(fā)膠、染發(fā)劑、冷燙精、光亮劑、衛(wèi)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
3.總量超過5個的打火機(jī)。
4.總量超過10盒的安全火柴。
●其他生活物品類
1.未包裝或包裝不完好的502膠、AB膠、玻璃膠等膠類物品。
2.未包裝或包裝不完好的樟腦丸、螞蟻藥、蒼蠅藥、蟑螂藥等低毒毒害品。
3.未包裝或包裝不完好的榴梿、臭豆腐、腥味海鮮、油炸品等有異味的食品。
4.未包裝的燈泡、燈管、熒光棒、陶瓷、魚缸等易碎品。
5.未包裝的金魚、小烏龜?shù)刃⌒蛯櫸铩?/p>
6.重量超過30千克或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