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29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租用的房屋屬于租用人的私密空間,就算是房東也不可擅自進入。近日,湖里法院審結了一起隱私權糾紛案。該案是湖里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依法適用《民法典》規(guī)范宣判的首例關于隱私權糾紛的案件。
2019年5月,原告小趙向被告小張租下一間湖里區(qū)的公寓,租賃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1月6日晚上,小張在未經(jīng)小趙允許的情況下,私自進入出租房,將房內吵鬧的小貓帶走。
“那天晚上8點左右,小張打來電話說我家里的小貓擾民,我說回去會馬上處理。之后我在公交車上沒有看到小張的微信消息,直到當晚9點左右我回復他會馬上處理。”小趙說,她回到家里卻發(fā)現(xiàn),小貓不見蹤影,屋內物品有被翻動的跡象。房東小張承認他私自打開房門把小貓帶走,小趙氣不過,選擇報警。
小張則表示,他已經(jīng)在微信上通知過小趙,沒有得到回應后,他才進入房間將貓抓到一樓。“后來警察到場查實,屋內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我也向她道歉了。”小張說。
法院認為,私人住宅無論是個人自有的房屋,還是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屬于個人支配的財產(chǎn)范圍,對該財產(chǎn)的空間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侵入他人的財產(chǎn),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間,從而侵害了他人的隱私。小張私自進入小趙租住的房屋,侵害小趙的隱私,故小趙主張小張向其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法院一審判決小張向小趙書面道歉,并賠償小趙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
臺海網(wǎng)5月29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昨日,廈大法學院舉行一節(jié)媒體公開課,向媒體展示全國首創(chuàng)的“法律傳播課”的成果。 顧名思義,“法律傳播課”是法律和傳播學的結合體。但是,意義并不僅僅是“結合”。廈大法學院院長宋方青說:“我一直認為,法律不傳播是沒有效果的。社會公眾對于法律的認識,是通過媒體建構的,但經(jīng)過媒介傳播之后的法律會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