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3月16日訊 (海峽通訊員 尤冰寧 張勝利 導報記者 鐘榕華)
案例概述:
20×3年7月,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兩全保險,保險費每年繳納3萬元,保險合同生效日期為20×3年7月。保險期間25年,保險金額6.5萬元,保險責任包括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
合同還約定紅利事項,即在合同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jiān)管機構規(guī)定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每年根據(jù)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yè)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合同附有“現(xiàn)金價值表”,其中1年保單年度末每1000元的現(xiàn)金價值為390元。
李某在保險公司出具的“電子投保確認單”上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當月,保險公司向李某進行了電話回訪,對詢問內容李某均確認已知道、已了解。李某于當天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費3萬元后,保險公司支付李某第一筆紅利300元。
李某20×4年9月提起訴訟,主張保險合同條款不公平,其存在重大誤解,且保險公司未及時提供計劃書,主張撤銷保險合同,并提供了電視臺的曝光視頻及一份網民參考材料,擬證明該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收益不到銀行一年期存款的一半,電視新聞已曝光該類產品欺詐消費者,并要求撤銷保險合同,返還保費3萬元。
法院判決:
李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屬人壽保險。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一定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或期滿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核心目的是為人的未來提供保障,同時兼具分紅和投資理財功能。投保該險種所獲得的收益即使小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亦屬法律允許的限度范圍。
李某在投保前,保險公司已通過投保確認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投保提示書、服務指南及電話咨詢等形式告知李某相應的保險條款,其中包括告知其保單利益的不確定、分紅分配應按保險公司實際運營狀況而定等內容,因此李某在投保時對于保險收益的條款是清楚的,并不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投保計劃并非保險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李某以此為由,主張保險公司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故予以駁回。
業(yè)界提示:
分紅型產品具體分紅水平要根據(jù)公司的經營情況確定,公司和保險銷售人員都無法予以保證,購買時要謹記“分紅水平是不確定的”。分紅型等理財型產品收益低于銀行存款利息是不違反合同約定的,判定其是否屬于銷售誤導在于銷售人員進行產品講解時是否有違規(guī)承諾收益。鑒于銷售行為難以回溯,建議保險消費者對于銷售人員口頭承諾保持清醒判斷,一切以落到紙面的保險合同為準,也可自行對銷售過程進行記錄,以便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壽險產品退保退的都不是已繳保費,而是現(xiàn)金價值,這一點也是很多人會忽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