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新民網】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消費者保護角度看,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點,中消協(xié)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歸納出十個亮點。
亮點一:微信、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納入管理
問題: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fā)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yè)執(zhí)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非法傳銷。
法條: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解讀:
《電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tài)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利于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jiān)管,有利于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亮點二: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臺不得刪除評價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費者楊女士投訴稱,其在某平臺購買的護膚化妝品懷疑為假貨,與之前所用同款產品差距較大。之前自己曾因特價購買的面膜質量不佳給予差評,但該評價根本看不到。楊女士認為,消費評價是消費體驗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續(xù)顧客購物的重要參考。故投訴該平臺不顧消費者感受刪除差評的行為。
法條: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第八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本法一是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亮點三:搜索結果附非個人特征選項,制約大數據殺熟
案例:
一些消費者反映,在線預訂酒店、預約車輛時遭遇平臺、電商殺熟。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臺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后發(fā)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法條: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fā)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并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fā)公眾不滿。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guī)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并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fā)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guī)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亮點四:搭售要顯著提示,“默認勾選”被禁止
案例:
消費者通過一些網絡平臺預訂機票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平臺默認勾選航空保險、酒店優(yōu)惠券等付費項目,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此類經營模式在OTA企業(yè)普遍存在。中消協(xié)曾就此啟動調查,敦促企業(yè)整改。2017年10月,消費者韓女士發(fā)微博稱,作為某服務平臺資深用戶,曾多次發(fā)現并手動取消隱藏在訂票信息下的“預選保險框”,但仍舊百密一疏被套路,為此,要求平臺向公眾致歉。
法條: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針對這種情況,《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guī)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通過多角度規(guī)范,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五: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案例:
2017年以來,町町、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yè),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由于這些共享單車企業(yè)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guī)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xié)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并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為推動解決消費者現實困難,中消協(xié)還于2017年12月20日公開提出“關于對共享單車等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預付費的立法規(guī)制建議”,呼吁正在制定的《電子商務法》從資質限定、合同規(guī)制、履約擔保、信息披露、費用退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法條: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押金的所有權屬于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guī)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于未按規(guī)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