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統(tǒng)籌/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吳多 文、表/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曉星
日前,《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辦法一出,引發(fā)了多方熱議。適當懲戒不等于體罰,那么該如何把握好尺度?
本報日前就“教師懲戒權”展開調(diào)查,超過八成受訪者認為老師可以適當行使懲戒權。記者采訪了多名中小學老師發(fā)現(xiàn),老師并未將懲戒權與“罰”畫上等號,哪怕被賦予“懲戒權”,他們也傾向于另辟蹊徑,盡可能避免采取“罰”或者“罵”的方式。
截至發(fā)稿時止,記者在回收的173份問卷中發(fā)現(xiàn),有87.28%的網(wǎng)友認為,為達到教育目的,老師可以適當行使懲戒權,只有12.72%的受訪者認為“不可以”。至于老師對懲戒尺度把握的能力,61.27%的受訪者認為大部分老師可以很好地行使懲戒權以達到教育目的,31.21%的受訪者認為只有少部分老師可以,7.52%的受訪者則悲觀地認為幾乎沒有老師能夠很好地使用懲戒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