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身患癌癥的劉玲利老師,有沒有向學校請假?校方,知不知道她的病情?
據(jù)了解,患病后,劉伶利曾向學院提交過請假單,當時,學院批準了她59天病假,也就是從2014年9月2日到10月31日。這期間,劉玲利一直在北京治療。劉玲利母親說,在2014年的10月中旬,學院曾給在北京的劉玲利打過電話,溝通過續(xù)假的事情。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副院長黨發(fā)育:當時她給學校提供的這個醫(yī)療證明上寫的是盆腔炎,請假59天的樣子 。大概十月底應該是假期到了,但是她一直沒來上班,作為學校方來講,想著盆腔炎是個不大的病,應該是常見的婦科類病,應該治好了。但她一直沒上班,想著是不是找了別的工作了,更好的工作。
記者也看到,在劉玲利提供的第一份請假證明上,確實有手寫的“盆腔炎”三個字。那么,劉伶利為什么要這么寫呢?

劉伶利的母親劉淑琴:寫的啥我不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能胡說。
記者:當時你姑娘知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p>
劉淑琴:不知道,沒有告訴她。
記者:也就是送假條的時候她都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
劉淑琴:不知道,我沒有告訴她,也就是說(卵巢)毛糙,也沒說是癌癥。最后到了病理報告以后要化療,這才給我女兒說的。
開除決定作出后,由于學校方面不再為劉伶利繳納社保,導致她的治療費用也受到嚴重影響。
就在這個年輕的教師四處求醫(yī)與病魔抗爭的時候,她不僅沒有得到單位的關心、幫助,反而收到了博文學院給她送來的一紙開除的文書。
【劉伶利以及家人提起仲裁和起訴 博文學院一直沒有執(zhí)行法律判決】
面對學校的開除決定,從去年4月起,劉伶利以及家人就向相關部門提起了仲裁和起訴。

2015年4月,劉伶利向甘肅省榆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但因證據(jù)不足,該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年5月,劉伶利向學校所在地的榆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
依法確認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開除決定無效,并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仍存在人事勞動關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治療期間的病休工資等福利待遇,并為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這個案件呢,是劉伶利作為原告提起的。主要的訴訟主張就是確認其與交大博文學院仍舊存在勞動關系,補交醫(yī)療保險以及其他的社會保險,都是建立在雙方仍舊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的。
一審中,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辯稱,2012年8月26日劉伶利與學院簽訂了五年期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劉伶利因病辦理了59天的請假手續(xù)。病假期滿后,劉伶利沒有按《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職工請假規(guī)定》辦理續(xù)假手續(xù),擅自離崗曠工長達2個多月,學院便依據(jù)《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師聘用合同》以及《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職工請假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開除并解除與劉伶利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學院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依法依規(guī)合情合理的。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審判員張茜:他們在與劉伶利簽訂的教師聘用合同中,明確約定,曠工15日以上,單位就可以行使開除的權利。在此情況之下,他們認為劉伶利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2015年1月,一直連續(xù)曠工達到兩個多月,所以他們單位呢,就依據(jù)雙方簽訂的這個教師聘用合同,行使了企業(yè)用工自主權,對劉伶利作出了開除決定。

榆中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而交大博文學院作出開除劉伶利的決定只是經(jīng)過院委會討論通過,并沒有通知工會,并且是在劉伶利患病治療期間內作出的,因此法院對學院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法院一審判決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所作出的《關于開除劉伶利等同志的決定》無效,雙方恢復勞動關系,駁回原告劉伶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